您目前的位置: 首页» 通知公告»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知

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知

各部门、各二级学院:

为深入开展“更高水平安全文明校园(平安校园)”创建工作,贯彻落实《广东省教育系统深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》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》《全省校园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》等通知文件精神,深刻汲取全国近期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,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电动车管理工作,在学校前期公布的《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车管理规定》通知的基础上,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,加强和完善对校园电动车管理,特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电动车停放管理

(一)学校统一管理电动车停放场地,电动车须停放在校园划定的停放区域内,摆放整齐,严禁电动车占用交通要道、消防通道,严禁进入建筑物内、架空层、楼梯间、地下车库等区域。

(二)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动车停放位置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。

(三)损坏报废的电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办理销牌手续并处理出校,不得在校园内停放。

二、电动车充电管理

(一)校园内电动车严禁在学校建筑内的架空层、走道、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及办公楼、实训楼、教学楼、学生宿舍、教师公寓、图书馆、食堂、后勤员工住宿区等人群密集场所对电动车充电,待校内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统一到校内设置的充电处充电。

(二)严禁私拉乱接电线、插线板等对电动车充电,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车蓄电设备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、充电设备。

三、电动车牌证(标识)管理

(一)牌证(标识)由学校保卫部(武装部负责制作、发放和管理。牌证(标识)分为“允许进校停放车辆”和“校内通行车辆”两种,申请车辆需有正当来历。持有“允许进校停放车辆”牌证(标识)的电动车方可入校并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停车区域内,不允许在校内其他道路行驶;持有“校内通行车辆”牌证(标识)的电动车方可在校园内道路行驶。

(二)“允许进校停放车辆”牌证(标识)用于在校内工作的人员(含第三方服务人员)因通勤需要而申请领取;“校内通行车辆”牌证(标识)用于校内因安保工作、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需要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辆,原则上只能由学校安保、总务后勤部门申请,不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申请,其他部门如确有工作需要的,须向保卫部(武装部)提出申请、报请分管学校安全生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申请办理。

(三)以前所办理的“校内公务用车”牌证(标识)统一作废,2024年3月15日起需重新申请办理新的“校内通行车辆”牌证(标识)

电动车违规处理

(一)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,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暂扣车辆、注销校园牌证(标识)、取消校内通行牌证(标识)申办资格、追究当事人责任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:

1.将电动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(含架空层)内停放或违规充电的、不按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而乱停乱放的、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超速行驶的;

2.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车校园牌证(标识)的;

3.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、出借租用电动车校园牌证(标识)的;

4.不服从学校校园安全管理部门管理的;

5.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。

(二)未在指定区域停放、没有学校颁发牌证(标识)、违规充电的电动车,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锁车或拖离校园处理。累计达三次违反上述规定将注销牌证(标识)并终止其申请资格。如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注销牌证(标识)并终止其申请资格。

(三)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车,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,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五、其他说明

(一)本通知所指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:以电池为动力源的电动两轮自行车、助力自行车、三轮车、滑板车、平衡车等,电动汽车除外。

(二)本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保卫部(武装部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4年3月8日